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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都技术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内蒙古电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志华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都市华庭丽景阁B302
联系电话:0471-6290001 传 真:0471-6290002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网 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子邮件: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电都技术代理商申请资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乙方申请成为甲方代理商,并完全接受甲方的规范,经甲方初步审核符合规范中规定的该级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给乙方“内蒙古电都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商”资格,由乙方代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在甲方处进行虚拟主机、企业邮箱业务。
第二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按照本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对乙方及所有甲方代理商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内蒙古电都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商申请资格规范:
第1条:申请电都技术的代理商,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条件1: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企业单位;可以独立为您所发展的用户开据合法有效的服务票据;
条件2 具有便利的上网通讯条件及必要的设备;
条件3:从事因特网或计算机相关服务,或者具有此类服务或产品的客户来源;
条件4:愿意接受电都技术对其的审核、监督和指导;
条件4:接受电都技术的“代理体系与管理规范”;
条件5:有志于推进当地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软硬件设施;
条件6:完全熟悉电都技术提供的服务产品特点、价格以及业务操作方式;
条件7:具备电都技术认可的相关服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条件8:愿意与电都技术签署书面分销合作伙伴协议。
条件9:愿意交纳代理商预付款2000元人民币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3条:代理商资格与级别的审定和解释权属电都技术。
第4条:成为电都技术代理商后,如果连续2个月份业绩为零,将取消代理商资格,由代理降为直接客户,原所签协议和授权证书自动解除。
第6条:对代理商的定级,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贡献的代理商执行软性考核的标准。如对电都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推广做出特殊贡献或给予重要支持的代理商,经电都技术确认后,可酌情提供相应的优待和支持。
第7条:代理商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代理商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电都技术造成严重损害的,电都技术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终止代理商协议。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鉴于第一条之业务在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甲方不与客户发生直接经济往来。
3-1-2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必须在收到乙方现金、支票或其他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
3-1-3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客户。
3-1-4及时将与乙方代理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3-1-5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1-6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1-7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1-8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1-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代理规范。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甲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2-2乙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乙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3-2-3依照甲方规定提交预付款2000元人民币,乙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乙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在预付金额不足时及时续交预付款,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失由乙方承担。
3-2-4向甲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2-5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2-6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内蒙古电都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理商”字样,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电都技术”、“电都网络”等字样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2-7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8与甲方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2-9乙方与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2-10本协议所称"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 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 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与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2-11乙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甲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乙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甲方将直接向乙方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代理价格
4-1代理商的代理价格为现行市场终端价格的50%-80%,由甲方制定。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05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
第六条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6-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乙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超越乙方授权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乙方在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6-2乙方承诺,若与甲方终止、解除本协议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甲方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代理商。
6-3因上述6-1、6-2情形给第三人或者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2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7-3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7-4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7-5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6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服从该仲裁裁决。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9-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9-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4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0-5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10-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内蒙古呼和浩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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